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劉博傑

被告 鄭文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豐交簡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法官段奇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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