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劉博傑
被告 鄭文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豐交簡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法官段奇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劉博傑
被告 鄭文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豐交簡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法官段奇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