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仁
許郁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