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467號上訴人 阮氏莎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467號與被上訴人 吳政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109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2,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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