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619號原告益誠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傳景 被告 陳穎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