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廖**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
存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查報相對人等人即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所
有權人之正確姓名及實際住居所,並檢附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毋省略),且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補正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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