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74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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