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戊○○被告己○○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因有證據再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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