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城
法官林柏壽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