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斜削吸管壹支及第二級毒品外包裝袋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1.按煙毒檢驗之步驟主要分為「篩檢」與「確認」,煙毒篩檢的試藥包括「TOXI-LAB」、「TDX」…等,這些篩檢方法都可能有干擾因素,造成「假陽性反應」,亦即會有服用安非他命以外的藥,但尿液中卻出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的情形,亦即使除去人為因素外,這些篩檢方法仍有一些發生錯誤的情形(包括假陽性和假陰性),但由於這些篩檢方法的錯誤百分率並非一固定值,而是在不同的條件下有不同的錯誤百分率,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做確認,則應不會有假陽性反應。亦即任何在初步篩檢中得到陽性反應者,應該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做最後確認,才算完成煙毒檢驗的工作,現行衛生局對於尿液安非他命或嗎啡檢驗之方法,有免疫學分析法及TOXI-LAB等,這些方法均屬於篩檢檢驗,確有偽陽性反應之可能,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又免疫學分析法及TOXI-LAB兩者,對安非他命及嗎啡均會有偽陽性之可能,且其正確性因受濃度、偽陽性及偽陰性之影響,故並非百分之百正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87年10月8日(87)校附醫秘字第22012號函參照),另法務部調查局85年9月2日85發技(一)字第85114952號函亦認單以免疫分析法檢驗尿液,有可能因交叉反應,而對服用幾種其他非煙毒或甲基安非他命藥物者之尿液產生偽陽性之結果,然若搭配薄層分析法,應可摒除絕大部分之偽陽性問題。至於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
2.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之人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90之人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故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最長不會超過4日即96小時,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可參。
3.查被告於96年3月6日中午12時20分許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學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交互檢驗,檢出被告尿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96年3月6日中午12時20分許經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乙節,洵堪認定。被告所辯並不足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曾有毒品前科,仍未能戒除毒癮復行施用,暨其施用期間長短、犯罪之動機,及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斜削吸管1支及扣案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係自被告位於嘉義縣中埔鄉富收村庄內54之18號住處查獲,復經證人即查獲當時與被告同在場之 黃瑛 於警詢時供證:扣案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等語無訛(見警卷第5頁),又被告被查獲當時(驗尿前96小時內)確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如前述,則證人前開證述堪以採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或吸管,倘該扣案毒品外包裝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藉以施用且屬被告所有,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予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844號、92年度臺上字第4587號裁判可資參照)。是以,扣案斜削吸管1支及第二級毒品外包裝袋2個既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毒品之工具或用於包裹毒品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子祝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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