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81號聲請人甲○○(即禾全股份有限公司)
1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禾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展延至民國98年10月6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禾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全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手續,爰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展期6個月結算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時間為民國97年10月7日,故本件應准自98年4月7日起續予展期6月清算至98年10月6日止。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