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潘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自94年1月31日起至102年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3月13日止累計37,554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35,100元為本金;2,420元為利息;3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3月11日止累計50,904元正未給付,其中50,121元為消費款;78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5,100元│101年3月14日起至清│百分之18.25│無│無││││償日止││││├─┼─────────┼──────────┼──────┼──────────┼──────────────┤│2│50,121元│101年3月12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