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簡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朴簡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民國71年1月16日」之記載,應係「民國71年1月6日」之誤載,爰更正之。
三、茲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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