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62號聲請人 朱碧媛 上聲請人朱碧媛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為影本,請重新提出聲請狀正本。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