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327號原告 賴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聰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江聰明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江聰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載明被告之住所為「基隆市○○路○○○○○號」,惟經按址送達,經寄存送達並未實際領取,致無法確定已否合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江聰明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被告江聰明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原告補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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