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告 鄭福全 被告自由麗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14日召開之第10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訂定A棟1+2樓及B棟1+2樓每月管理費收費標準相關事宜討論』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並主張原告因系爭決議每月須多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725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為每月得不增加管理費1,725元計算十年之數額即207,000元(計算式:每月1,
725元×12月×10年=20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7,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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