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號上訴人 王連興 被上訴人 鄧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智賢 被上訴人 徐煥生
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6,432元【計算式:依上訴人指界其因此增加之土地面積1722.77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元=2,756,43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