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37號聲請人 簡雅惠 即匯合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匯合天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簡雅惠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清算完結,其清算期間內之各項結算簿冊亦經股東於110年5月25日股東會承認,依公司法第332條有關規定,聲請指定簡雅惠為相對人之簿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10年5月25日相對人(清算完結)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帳簿及文件保存人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年司司字第98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堪認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
爰依前揭規定,指定簡雅惠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