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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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佳舜 、 許榮恩 間請求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
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曾佳舜之債權人,曾佳舜為
逃避聲請人追索,竟將其實際經營之商號「苦瓜海產」,借
名登記於相對人許榮恩名下,相對人此舉已侵害聲請人債權
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相對人曾佳舜終止該
借名契約,並請求相對人許榮恩將該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登
記予相對人曾佳舜名下。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代位相對人曾佳舜行使終止借名登記
關係及請求相對人許榮恩將系爭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登記予
相對人曾佳舜名下,惟聲請人代位行使相對人曾佳舜之請求
權,不得再以曾佳舜本人為相對人而聲請調解(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4342號裁判意旨參照)。且查其主張內容,應包
含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此應以
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從
而,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
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