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僑賢具保人景帝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68號、102年度執字第2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景帝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景帝堯因被告戴僑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2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景帝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16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見執行卷第1頁)。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101年度訴字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開立之102年6月17日拘票、司法警察10
2年7月6日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5月15日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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