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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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曾經協商成立之協議書(請再影印1份「清楚」之文件)及「協議書後附之債權明細表」。
(二)詳述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明文件。(詳細敘明何時開始未依協商履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三)詳述95年1月迄今,所有曾任之工作項目、職稱、公司名稱、工作期間(?年?月至?年?月)、每月收入金額。
(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載薪資所得來源與所得稅申報資料及勞保資料均不符,亦請說明之)
(四)詳述配偶 陳皇賓 95年1月迄今,所有曾任之工作項目、職稱、公司名稱、工作期間(?年?月至?年?月)、每月收入金額。
(五)何謂「勞貸」3,500元?請提出借款契約書、繳款證明。
(六)財產目錄:請釋明債務人自己、配偶、子女名下是否有土地、建築物、汽車、存款帳戶?如有,請提出帳戶餘額存摺影本、不動產登記部謄本、汽車行照影本。
(七)敘明當初貸款具體原因?貸款用途為何?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前開資料待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書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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