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陳報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陳報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件一:
㈠、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如支出教育費用之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附有參與協商債權人銀行用印及聲請人簽名之協議書,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㈣、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若無,亦應表明。
㈤、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㈥、聲請人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之租賃契約書。
附件二:
㈠、聲請人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㈡、聲請人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㈢、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㈣、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㈤、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㈥、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