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78號原 告 張淑萍 被 告 戴婉如 訴訟代理人 周勁言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