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周臺奮
代 理 人  梁呤翠
相 對 人  蕭意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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