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周臺奮
代 理 人 梁呤翠
相 對 人 蕭意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