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26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1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巫偉凱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26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1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