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永榮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
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
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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