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繼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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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補字第8號聲明人甲○○
乙○○
住臺北市上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35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