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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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胡宜如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