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陳盈達 被告 程偉誠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1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程偉誠被訴侵占案件,於刑事案件繫屬中,因被告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死亡,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件附卷可證(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號卷第61頁),是被告上揭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又因原告係108年2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時被告業已死亡,從而本件不生由被告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之問題,末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羅紫庭法官李東益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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