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吳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上科技有限公司 陳怡安邱淑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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