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林國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珍 祭祀公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648元(計算式:〈856.39平方公尺×270元〉+〈1,564.53平方公尺×270元〉=653,6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