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堂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徐堂發已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尚須單獨奉養家中臥床父親,目前每日擔憂父親之身體狀況,被告日後會坦然面對司法,絕對不會逃避審判或執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全部犯行,以及被告之涉案情節暨比例原則等情,而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裁定准予被告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里○○0號之15,並限制出境、出海。是本院既已裁定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卻重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育菱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