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惟被告因縊頸導致窒息,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下午六時許死亡,業經檢察官相驗屬實,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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