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鍾耀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鍾耀斌 」之記載,應更正為「鍾耀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