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債權人 黃錫聰 債務人 楊子儀楊吉錠 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馥慈 即楊吉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子儀即楊吉錠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馥慈即楊吉錠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子儀即楊吉錠之繼承人、楊馥慈即楊吉錠之繼承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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