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請人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億嘉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茂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6年2月9日,以其及第三人 許文德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8,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2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6年2月13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及第三人許文德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4月19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債務人於106年1月16日與聲請人簽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及借貸契約書,因債務人發生票據退票情事,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第12條第1頁及借貸契約書第11條第1項約定,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債務人尚欠本金82,712,15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及借貸契約書影本、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雖具狀陳述與聲請人達成協議云云,惟經聲請人否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債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