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八五五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趙永萱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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