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徵收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84號原告 郭香妙 被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鄭邦鎮 被告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童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徵收款事件,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95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35元(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3,643,346元《即系爭205地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600元乘以面積161.21平方公尺=3,643,3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33,135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2份,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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