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8號原告 魏煌林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 黃小華 之婚姻無效,惟被告黃小華已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死亡,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103年7月22日海森(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送達回證1件、戶口註銷證明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黃小華既已死亡,其於死亡當日已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於102年12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且此要件之欠缺並無法命補正,從而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