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970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胡雅棠 非訟代理人 徐銘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福 明、 蔡福源 、 蔡福成 、蔡福等、 蔡福田 等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福明 、蔡福源、蔡福成、蔡福等、蔡福田等人發給支付命令,惟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且就蔡福明部分似有重複列載於債務人欄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等人之戶籍謄本到院,並說明是否重複列載蔡福明為債務人,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則債務人等人現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應於外國送達而不得發支付命令等情事即無從認定,難認債權人已表明首揭條文所定之各款事項,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