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0年8月20日前數日及90年│89年11月初某日起至90年4月│││10、11月間│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南投地檢90年度偵字第4007│南投地檢90年度偵字第4007││號│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4號│94年度上更二字第64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1月22日│94年5月1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4號│94年度台上字第44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12月12日│94年8月18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8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