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號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附表編號1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4.04.13日起至│90.01.10││││90.05.0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0年偵字第8823號│90年偵字第882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上訴字第62號│91年上訴字第62號│││實├─────────┼──────────┼──────────┼──────────┤│審│判決日期│91.05.16│91.05.1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1年台上字第5196號│91年台上字第51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9.18│91.09.18││├─┴─────────┼──────────┼──────────┼──────────┤│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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