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丙○○
丁○○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丙○○提起本件異議之訴,未陳明請求被告賠償之法律依據及金額,亦未提出原告丁○○、乙○○之委任狀等情,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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