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3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得抗告。
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致死│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02.29│93.02.2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838號│93年偵字第83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89號│94年度上訴字第89號│││││││││實├─────────┼──────────┼──────────┼──────────┤│審│判決日期│94.03.23│94.03.2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89號│94年度上訴字第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4.21│94.03.23││├─┴─────────┼──────────┼──────────┼──────────┤│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減│有期徒刑4月│││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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