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一、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二、系爭土地上建物之房屋稅證明書;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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