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91號
原 告 林莉霖
被 告 蔡秀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10,4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