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竑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42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曾竑碩與告訴人 林宣佑 間原互不相識,緣林宣佑於網路社群軟體「FACEBOOK」內「三立新聞網」粉絲專頁中,對施用大麻議題發表言論,詎曾竑碩因不滿林宣佑於上開粉絲專頁中所發表之言論,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24日11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至網際網路後,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Facebook社群網站之「三立新聞網」粉絲專頁內,以「跳針87」之留言辱罵林宣佑,足以貶損林宣佑之人格。
因認被告曾竑碩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