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1號原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朝國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上一人送達代收人)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琄 (代理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暨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二、請兩造於111年4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書狀與證物影本請逕寄對造。
㈠、請被告說明原處分卷第71-134頁關於 劉素菁 等人薪資明細表,其中關於「獎勵獎金禮券」、「獎勵獎金與獎勵獎金說明」,被告將其中那些部分計入工資?有何理由與證據?請依下表格式,按業務員14人分別製作表格呈現(只需列出有計入工資的部分即可,未列出者視為未計入工資。),例如:
劉素菁編號年月獎勵獎金禮券/金額獎勵獎金/金額、獎勵獎金說明理由證據1200602無100元、200601永豐營業處競賽獎勵金(請被告填寫)(請被告填寫)
㈡、請原告說明
1、原告主張團保件不是業務員個人招攬(北院卷第22頁),為何例如劉素菁2006年6月仍有個人團保件業務津貼3,476元(原處分卷第71頁)?原告有無關於團保件不是業務員個人招攬的規定?若有,請提出。
2、原處分卷第71-134頁劉素菁等人薪資明細表,其中關於獎勵獎金說明欄,有許多不同名目的給付,請原告逐一提出直接相關的規定、辦法等文件,並說明是否屬於工資。請依下表格式,按業務員14人分別製作表格呈現,例如:
劉素菁編號年月獎勵獎金說明規定或辦法是否為工資1200602200601永豐營業處競賽獎勵金(請原告填寫)(請原告填寫)
3、原處分卷第71-134頁劉素菁等人薪資明細表,其中關於其他調整欄,金額有正有負(例如 李清輝 2016年12月為-50,142,原處分卷第97頁),數額不定,完全未記載調整的理由。
原告對此主張:「人工調整項目,此等項目係屬原告與業務員間之特殊約定事項,例如業務員以連絡表就個案事實向原告提出請求,經原告核准後,所為之調整給付。此非屬業務員勞務給付之對價,不屬僱傭工資報酬範圍,核無計入月工資總額(月提繳工資)之範疇。」(北院卷第33頁),則究竟劉素菁等人薪資明細表其他調整欄分別是請求原告做了那些調整,有請原告說明的必要。並請原告查明是否有留存例如聯絡表等資料可供判斷?如有,請提出。
4、對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權(形成權性質),原告是否仍主張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或是原告已不爭執而認為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高維駿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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