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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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1號原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朝國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2月18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高維駿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