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2號聲請人 莊榮兆
張台鳳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楊蘭芳 等2人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故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劉正偉法官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