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告 黃璧枝 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黃一平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兼送達代收人)
陳錦豪 何嘉福 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代表人 吳在堂 (分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世瑜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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